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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与历下区波士铁板烧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历下区波士铁板烧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920号原告: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历下区波士铁板烧餐厅,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王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波士铁板烧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佰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晨艳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