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阳与霍燕、赵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霍燕,赵东方,石家庄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476号原告刘阳,女,汉族,1991年12月25日生,住沧州市青县。被告霍燕,女,汉族,1988年1月8日生,住泊头市。被告赵东方,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石家庄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059435877Q。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彤国际体育一层南部14.5轴前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216464。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霍燕、赵东方、石家庄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审 判 长 郝梦迎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