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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启森与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森,李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733号原告:李启森,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俊明,男,汉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启森诉被告李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李启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启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5月1日、5月8日、7月13日向原告各借款1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款协议》、《借条》,明确向原告现金借款共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清偿。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款协议》、《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共4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俊明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俊明向原告李启森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确认向原告现金借款共计40000元,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清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4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启森清偿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0元,由被告李俊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