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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静与包启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静,包启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24号原告王文静,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包启蒙,男,1991年4月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静诉被告包启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静撤回对被告白启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王文静承担。审判员 李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