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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王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王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辽0213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梁永强,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武,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淑英与被执行人王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