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敢与陆瑞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敢,陆瑞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935号原告:宋敢,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胜,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告:陆瑞基,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敢诉被告陆瑞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宋敢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宋敢负担。审 判 长 顾 宁人民陪审员 罗 能人民陪审员 黄锦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