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文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穴市。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王文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王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王文强先后经手或介绍销售、收购被盗摩托车11台。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32394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邓某将自己豪爵牌悦星款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3199元,车架号LC6TCJ1E4C0008154)停放在阳新县兴国镇龙泉花园15栋楼下后被盗。2016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1对被告人王文强称自己想买台便宜摩托车,过了两天后的一天中午,王文强将邓某被盗摩托车以2100元价格销给陈某1。2、2016年2月6日8时许,王兰芬将其丈夫陈某6黑色豪爵牌宇钻款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1774元,车架号LC6TCJ3Y8B0035752)停放在阳新县富池镇信用社院子里面后被盗。2016年4、5月份的一天,程某对被告人王文强称自己摩托车被盗没有车骑,王文强说自己可以搞到摩托车,问程某要不要车,程某称看到车后再说。过了个把星期的一天,王文强将陈某6被盗摩托车以2000元价格销给程某。3、2016年2月12日12时许,欧某将自己紫色豪爵牌悦星II款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1174元,车架号LC6TCJE13A0A17113)停放在阳新县步行街王鞋城旁巷子后被盗。2016年3月的一天,陈某5下班途径老方吊酒门口见被告人王文强在卖摩托车,陈某5当场以1800元价格从王文强处购得欧某被盗摩托车。4、2016年6月23日22时许,陈某3将自己红色豪爵牌宇钻款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3347元,车架号LC6TCJ3Y7D0087618)停放在阳新县王英镇李家湾菜市场过道后被盗。2016年8月的一天,陈某2得知被告人王文强处有便宜摩托车,便联系王文强购摩托车,经王文强联系刘某(另案处理),刘某将陈某3被盗摩托车交由王文强以2300元价格销给陈某2。5、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王某2得知陈某4买了辆便宜摩托车,就托其帮买辆摩托车,陈某4联系被告人王文强后,王文强将一辆白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系李某,价值2531元,车架号LBBTEJ9E2EBD02479)以2000元价格销给陈某4,陈某4以同样价格销给王某2。6、2016年7月16日14时许,明某将自己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5100元,车架号LALTCJU04F3134704)停放在阳新县老技校对面的公交站台边上后被盗。2016年8月的一天,张某得知被告人王文强处有便宜摩托车,便联系王文强购买摩托车,经王文强联系刘某并介绍,以2300元价格将明某被盗摩托车销给张某。7、2016年7月22日12时许,王贤将自己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4717元,车架号LALTCJU05F3033994)停放在阳新县富池镇郝叽村板栗山山下后被盗。2016年8月的一天,刘宝妹得知张某买了便宜摩托车,就叫张某也帮其买车,张某联系被告人王文强后,王文强以2400元价格将王某1被盗摩托车销给张某,张某以同样价格销给刘宝妹。8、2016年6月29日12时许,胡某将自己银白色豪爵牌宇钻款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4717元,车架号LC6TCJ3YXE0069700)停放在阳新县白沙镇新发路家门口后被盗。2016年8月的一天,张某受其侄子张志勇所托购买摩托车,张某又联系被告人王文强购摩托车。2016年8月31日,王文强以2100元价格将胡某被盗摩托车销给张某,张某同样价格销给张志勇。9、2016年7月7日21时许,卢某2将自己白色豪爵牌宇钻款两轮摩托车(价格1657元,车架号LC6TCJ3YXB0A07518)停放在阳新县城东管委会对面油漆店门口后被盗。2016年7月底的一天,柯某分找被告人王文强购摩托车,经王文强联系刘某并介绍,以1600元价格将卢某2被盗摩托车销给柯某分。10、2016年7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汪某将自己红色豪爵牌钻豹款两轮挂档摩托车(价值900元,车架号LC6PCJK8X70A37130)停放在阳新县城区百兴小区租住处楼下后被盗。2016年8月底的一天,董某通过朋友找被告人王文强想买挂档摩托车,王文强后以2200元价格将汪智宣被盗摩托车销给董某。1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文强从刘某处以1800元价格收购蓝色豪爵牌悦星款两轮踏板摩托车1辆自用。(车辆所有人樊某,价值3278元,发动机号GW330819)。案发后,邓某、陈某6、欧某、陈某3、明某、王某1、胡某、汪某等人被盗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王文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陈某6、欧某、明某、王某1、胡某、汪某、卢某2陈述;证人陈某4、王某2、张某、陈某5、陈某1、程某、董某证言;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武价认字[2016]0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辨认笔录;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穴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经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摩托车专卖店证明、审讯视频、被告人王文强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强已退清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文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