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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恒艳等人与宋玉萍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艳,霰春成,宋玉萍,闫广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14号原告杨恒艳,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霰春成(原告杨恒艳之夫)(原告杨恒艳之夫),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青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萍,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广友(被告宋玉萍之夫),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闫广友,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艳、霰春成诉被告宋玉萍、闫广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艳、霰春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恒艳、霰春成负担。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铭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