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3刑终314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被告人王丛虚构自己新开的步步高手机店装修(位于公主岭市五道街)的事实,掩盖该手机店与自己无关的真相,并以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财富广场其舅舅丛某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害人高某提供一份作废的该房产买卖协议,向高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9月10日,王丛虚构自己亲属病重住院又向高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王丛换掉电话号码躲起来。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王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房屋买卖协议,借条,辞退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证人韩某、丛某、马某某证言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人王丛虚构自己新开的步步高手机店装修(位于公主岭市五道街)的事实,掩盖该手机店与自己无关的真相,并以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财富广场其舅舅丛某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害人高某提供一份作废的该房产买卖协议,向高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9月10日,王丛虚构自己亲属病重住院又向高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王丛换掉电话号码躲起来,所获赃款被被告人王丛用于参与“黑彩”赌博及挥霍。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王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本案上诉期间王丛举报的两起犯罪线索在被告人王丛提供的地点均未能找到其举报线索的被害人,两起举报均不能被证实。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丛于2016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高某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借条、收据等证据材料。4、房屋买卖协议、物业费收据和两份借条、收条,证明王丛以该房屋协议诈骗高某90000元的经过。5、辞退通知书,证明吉林省天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平vivo手机代理)四平办事处已于2014年7月30日将王丛辞退。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王丛于2012年4月16日因职务侵占一案被立案,该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撤销。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高某辨认,模板(一)照片中7号,模板(二)照片中9号就是骗自己钱的王丛。8、办案说明,证明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告人王丛提供的两份举报线索进行侦查,在被告人王丛提供的被害人住所均未找到被害人。9、证人韩某证言,证明韩某是公主岭市新世纪广场某某店对过开海鲜大排档的,2014年王丛以手机店装修和家人有病为由,在高某处分两次借款共计90000元,王丛两次用一个购买房子的协议作抵押,两次都打了借条,韩某两次都在场,蔡某某两次均未在场。10、证人丛某证言,证明丛某是王丛的舅舅,2009年丛某卖给王丛一套住房,当时王丛只给丛某30000元,后来王丛要开修配厂,在丛某处借款100000多元,后来这笔钱一直没给,丛某就把卖给王丛的这套房子要回来了,买卖协议就自动作废了。因为当时未过户,就没有把那份协议收回来。1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马某某是步步高公司的合同工,负责公主岭市的市场,王丛是2013年6月份进的该公司,也是合同工,2014年9月份离开公司的,步步高手机店是公司的不是王丛个人的,装修都是公司负责,跟王丛无关。12、被害人高某陈述,证明王丛于2014年分两次骗高某90000元钱,都是用一个失效的房屋协议作抵押,第一次是以装修步步高手机店的名义向高某借50000元;第二次是以其奶奶看病为由向高某借40000元。高某把90000元钱给王丛后,后期就联系不上王丛,其到王丛说的步步高手机店进行询问,说不认识王丛,这个手机店跟王丛没关系,到四平核实该房产,发现该房产实际持有人是丛某,所以高某就知道自己被骗了,就报案了。13、被告人王丛供述,证明王丛于2014年分两次向高某借款,第一次以手机店装修的名义向高某借50000元,当时高某实际给付王丛38000元,扣了12000元利息,王丛给高某出具50000元借条。后来王丛因为钱别人钱,又以家人有病的名义向高某借款40000元,高某实际付给王丛30000元,扣了10000元利息,这些钱都还给别人了。两次借款都是拿王丛与丛某作废的房屋买卖协议作抵押的,房屋实际是丛某的,不是王丛的。被告人王丛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两次诈骗被害人高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承认从被害人高某处实际拿到了90000元借款。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丛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丛在上诉期间举报的两起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均不能成立,且被告人王丛的举报线索系被羁押期间在押人员提供,王丛不能提供进一步线索,故被告人王丛的行为不构成立功。鉴于被告人王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丛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发还被害人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皓审 判 员 刘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