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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魏景库与王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英,王文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658号原告:孙海英,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文勇,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魏景库诉被告王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魏景库于2017年4月3日因病死亡。本院通知魏景库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现魏景库之妻孙海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孙海英负担。审 判 员  张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