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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俊有与沈俊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有,沈俊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民初350号原告:沈俊有,男,1971年11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沈俊丰,男,1961年3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沈俊有诉被告沈俊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沈俊有、被告沈俊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位于正蓝村三社最北边街道中部关永维家东侧的属于原告95年分地时顶土地面积的原房产土地0.324亩的经营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亲兄弟,1995年分地时两个人都已结婚单过了,当年分地时原告分得原宅基地0.324亩(当时老房子未扒倒)土地,被告分得自己新盖房子周围土地0.095亩,2001年原告夫妻外出打工,原告的0.324亩宅基地就让被告耕种了,因为是亲兄弟就没有计较。2016年11月16日原告去被告家和被告说,我的宅基地0.324亩土地自己耕种,2017年被告就不要耕种了,被告不讲理,恼羞成怒打伤原告,事情闹到派出所,原告也到街道政府上访都没有解决,政府告知侵犯土地经营权要到法院起诉解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2001年我和原告对换了园田地,原告是0.324亩土地,被告是0.4亩土地,因为原告的房场一片废墟,原告出去打工了,让我和原告对换点地,我就和他对换了,我给他的是熟地,对换的地我已经栽上树了。被告没有和我商议,直接就把我的树拉倒一棵。本院认定事实:原告沈俊有是被告沈俊丰的弟弟。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分得0.324亩园田地,2001年原告用0.324亩园田地与被告的10垄地(大约0.4亩)对换。原告用换得的土地种植玉米,被告用换得的土地种植树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各方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是借地,被告主张是换地,二人所称事实不同。原告主张是向被告借地耕种,同时被告向原告借地耕种,通常而言,借地一般是单向的,即一般是原告向被告借地耕种,或者是被告向原告借地耕种,原告向被告借地的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借地,而且两块地的面积近似,更可能为换地,因此,被告所称换地的事实更符合常理,在双方说法不一且又不能提供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认定原告与被告是换地耕种。关于换地时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内容,均无证据证明。原告所称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俊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俊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锐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