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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4790803N。法定代表人:苗晓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50717K。法定代表人:沈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承包了位于安徽省全椒县境内的卧龙湖会所污水处理工程,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采购相关污水处理设备,为此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进行采购,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承建《全椒县卧龙湖会所污水处理工程》,2011年9月1日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全椒县卧龙湖会所污水处理工程》签订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合同书》,由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废水处理工程进行设计、制作、安装等内容,双方对工程质量作出了约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系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承建《全椒县卧龙湖会所污水处理工程》的一部分,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欠款。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全椒县境内,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栩晓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