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25号原告:曹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万水乡。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城关镇。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