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何耀华、黄惠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何耀华,黄惠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343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成路2号名悦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扶伟聪。委托代理人:伍志辉,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孔志斌,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何耀华,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惠琼,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耀华、黄惠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冬菊黄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