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晓静与被申请人李彦晶、李彦久、杜青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静,李彦晶,李彦久,杜青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晓静,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彦晶,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彦久,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青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再审人王晓静与被申请人李彦晶、李彦久、杜青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兴民三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杜青俊、王晓静共同给付原告李彦晶、李彦久借款1935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0日,申请再审人王晓静以涉案债务发生之前即与被申请人杜青俊离婚,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本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纠正原判由本人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部分。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晓静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东宁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