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忠仙申请执行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仙,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郭忠仙,女,1956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康,董事长。郭忠仙申请执行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郭忠仙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郭忠仙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7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