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尹振平与尚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振平,尚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96号原告:尹振平,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尚玉琴,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尹振平与尚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尹振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振平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