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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匡朝晟、李咏国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朝晟,李咏国,杜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朝晟,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辩护人唐恩,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咏国,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被告人杜雷,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杜雷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国传、被告人匡朝晟及辩护人唐恩、被告人李咏国、杜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8时许至6日3时许,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杜雷及被害人程某和、晏某等人,在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邮三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以用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赌博。6日3时许,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杜雷等人提出被害人程某和购买的用于赌博的扑克牌有假,遂扣押被害人程某和、晏某的移动电话机不准使用,并用言语威胁,要求二人赔偿人民币33500元。被告人匡朝晟等人扣留被害人程某和,被害人程某和当场交出现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李咏国、杜雷等人押着被害人晏某到农业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0元,转账人民币10000元到被告人李咏国的账户。被告人匡朝晟分得赃款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李咏国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杜雷分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雷抓获归案,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杜雷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200元,被害人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雷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和、晏某的陈述,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杜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杜雷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匡朝晟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出所获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匡朝晟、李咏国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杜雷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匡朝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李咏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三、被告人杜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望喜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