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财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财保8962号申请人:卢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被申请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被申请人:贾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刘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申请人卢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山、刘淑芹的政府征地征收补偿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160000元。担保人王中文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姜山、刘淑芹的政府征地征收补偿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160000元。期限至2020年3月23日;二、将担保人王中文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2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后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 超{文书日期}书记员 宋春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