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旭与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旭,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宋旭,女。被执行人: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108室)。法定代表人:董士岐。委托代理人:于双,女。申请执行人宋旭与被执行人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庄劳人仲裁字(2016)第22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宋旭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资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上述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