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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与被执行人于建波、魏红霞、于建明、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君,于建波,魏红霞,于建明,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君被执行人:于建波被执行人:魏红霞被执行人:于建明被执行人:马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与被执行人于建波、魏红霞、于建明、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