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与被执行人于建波、魏红霞、于建明、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君,于建波,魏红霞,于建明,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君被执行人:于建波被执行人:魏红霞被执行人:于建明被执行人:马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与被执行人于建波、魏红霞、于建明、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