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昌吉州枣园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想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州枣园热力服务有限公司,郑想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州枣园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一〇五团东外环以东的团集中供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313350407L。法定代表人季艳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想奋,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04396,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105团111社区幸福花园12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郑想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想奋的银行存款5140.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想奋的收入5140.2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想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 瑶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