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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宫长浩、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长浩,李桂兰,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利津兴华棉油加工有限公司,张海强,张增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宫长浩,男。被执行人:李桂兰,女。被执行人: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利津兴华棉油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海强,男。被执行人:张增星,男。申请执行人宫长浩与被执行人李桂兰、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利津兴华棉油加工有限公司、张海强、张增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55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5执97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利津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利津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指定执行。现根据该案的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55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