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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02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审 判 长  曹 忠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人民陪审员  魏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