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02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审 判 长 曹 忠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人民陪审员 魏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