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王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7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建国路1号。负责人:康红利,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倩,女,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建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雒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