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韦双乐与韦香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双乐,韦香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032号原告韦双乐,男,壮族,柳州市柳江区人,住柳州市柳江区。委托代理人韦玉莲,女,壮族,柳州市柳江区人,住柳州市柳江区。被告韦香二,男,壮族,柳州市柳江区人,住柳州市柳江区。原告韦双乐与被告韦香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韦双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双乐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双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双乐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覃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