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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尚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杨尚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801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林,该村村主任。被告:杨尚东,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尚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溪头乡金凤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显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