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利强与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强,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06号之二原告:李利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康振军(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4463693A,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老砦镇。负责人:李建军。被告: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1616211,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特别授权),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系该单位职工。原告李利强与被告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利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矿井的起诉。审判员 赵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赵泽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