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589石翠华与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翠华,厉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589号原告:石翠华,女,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苏果超市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梅,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系原告之女。被告:厉浩,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石翠华诉被告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翠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厉浩的起诉,是本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石翠华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颜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