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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文录、第三人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苟文录,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766号原告: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木材市场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志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然,公司职工。被告:苟文录,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神星镇神星村。负责人:张福贵,村支部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清河,男,1952年12月4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村民,原村委会主任。原告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原满城县民爆器材公司、满城县泰安民爆器材经营中心、满城县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文录、第三人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2007年8月1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苟文录已于此案前基于原、被告签订的同一《土地租赁合同》起诉原告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土地租赁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作出判决后,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苟文录持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提起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持同一合同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保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