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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杜和平与高玉娥、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和平,高玉娥,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和平,男,1955年12月3日生,柳林县人。被执行人:高玉娥,女,1969年4月2日生,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64年5月19日生,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杜和平与被执行人高玉娥、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2015)柳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付款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玉娥、刘小平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玉娥享有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直至偿还完借款为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小平享有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偿还完借款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