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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赖从友与李逢春、周红燕第三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从友,李逢春,周红燕,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308号原告赖从友,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李逢春,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周红燕,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第三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497号。法定代表人:姚绍勇。本院在审理赖从友诉李逢春、周红燕,第三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从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云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从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60元本院减半收取20480元,由原告赖从友负担。审 判 员  刘云书人民陪审员  郭 旃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