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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少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365号罪犯林少辉,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少辉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林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少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0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4月、10月,2016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2015年10月,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累计被扣三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