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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羽丰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布莱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羽丰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布莱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008号原告:天津市羽丰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萍,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刚,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布莱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琛,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广棋,任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羽丰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布莱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羽丰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羽丰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2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曲立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毓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