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圣安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圣安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圣安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组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法定代表人:苏则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圣安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0691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连云港圣安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71561.6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