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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德时尚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顺德时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772号原告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立屯村29号。法定代表人赵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红鹏,男,1973年6月18日,汉族,住。被告北京顺德时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四区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德时尚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德时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沙河水岸庄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