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皮大成、马志红等罚金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85号之一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皮大成、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赣03刑终188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赣03刑终1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皮大成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1号院绿岛港湾8号楼3单元5层东户,权证号码(合同号)为0801038862的房屋、位于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30号楼3单元6层602,权证号码(合同号)为G1300151****的房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南三路以南15号楼1单元32层12,权证号码(合同号)为J1400182****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马志红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46号楼2单元6层西户,权证号码(合同号)为1001129861的房产、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53号楼14层345号,权证号码(合同号)为1001023625的房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2号楼4层18号,权证号码(合同号)为1301237652的房屋、位于太原市新晋祠路300号5幢2单元30层3002号,产权号码为1000017766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剑审判员 罗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