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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28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艳辉,职务: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徐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翼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