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万仁福与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仁福,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执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万仁福,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司法小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晓东,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工业园,身份证号码6222261980********。被执行人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9593810N。法定代表人唐晓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仁福与被执行人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0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万仁福支付借款620万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委托西藏融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晓东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109国道以南、堆龙德庆区境内拥有的堆国用第0001450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333.5(平方米)、房屋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02058)及其他附属设施予以评估,2016年11月11日西藏融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委估对象作出评估总价25286491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委托西藏圣光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晓东上述财产予以拍卖,2017年4月21日以2035万元最高价竞得。因被执行人唐晓东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在办理本执行案件过程中共受理参与分配案件10件,执行标的总计37789623元、债务本金总计3432万元,优先偿付的款项总计921万元(西藏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还900万元,申请执行人万仁福预付的评估费优先受偿21万元)。一般债权人按照比例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万仁福共受偿执行案款3564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仁福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晓东、西藏通宝工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仁福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格桑卓嘎审判长 陈 国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