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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武松、彭义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武松,彭义花,江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武松,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彭义花,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上饶县。被执行人:江涌,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武松与被执行人彭义花、江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251,78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4,917元、案件受理费51,7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