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行被执行人李宝峰黄耀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宝峰,黄耀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57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勇。被执行人李宝峰。被执行人黄耀纯。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宝峰、黄耀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80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4925.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15995元、案件受理费5619元及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广场大街17号欧亚新天地小区3号楼1单元601的抵押房产暂不具有执行条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