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军、沈凌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军,沈凌云,重庆市圣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184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6号楼7层3号(中新城上城七楼)。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军,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沈凌云,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圣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号6-12-3。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军、沈凌云、重庆市圣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