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平秋月与高碑店市高碑店鑫夫人影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秋月,高碑店市高碑店鑫夫人影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274号原告:平秋月,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高碑店市高碑店鑫夫人影楼,住所地高碑店市。经营者:崔丽华。原告平秋月与被告高碑店市高碑店鑫夫人影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2888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先后拖欠原告工资28883元,在多次讨要后,公司财务人员为原告出具了工资结算单,并没有实际支付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被告高碑店市高碑店鑫夫人影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拖欠原告自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1月份工资,共计28883元。2016年12月份,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工资清单并加盖财务章。以上内容有当事人陈述、工资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的工资单载明了拖欠原告工资款的数额,故被告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碑店市高碑店鑫夫人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秋月工资款28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志强审判员 李美华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