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百商祥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汤山支行等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商祥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世纪万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骋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74号申请人:北京百商祥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大北坞村金鸡街临时52号。法定代表人:阚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翠泽园4号楼1-3门。负责人:张子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纪万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15A。法定代表人:张进法,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恒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15A。法定代表人:张雪,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飞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902室。法定代表人:张雪,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兴源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延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瀚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康宝路61号。法定代表人:常益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雪,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天津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世纪万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骋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张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07)京中信内经证字00558号公证书、(2007)京中信内经证字0559号公证书和(2007)京中信执字00007号执行证书中,申请人北京百商祥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商祥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债权转让清单》、公告等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7日,信达天津分公司与百商祥泰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将信达天津分公司享有的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百商祥泰公司。2017年1月20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刊登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本院认为,信达天津分公司与百商祥泰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亦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六债务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北京百商祥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