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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谭星与易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星,易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476号原告:谭星,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易麦良,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星与被告易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谭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