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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张某1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03号原告:吴某1,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某1,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行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1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吴某1行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