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张某1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03号原告:吴某1,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某1,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行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1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吴某1行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