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钱宇与刘策、代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宇,刘策,代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686号申请人:钱宇,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刘策,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代雪芳,女,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人钱宇与被申请人刘策、代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策、代雪芳银行账户33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5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