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玉来、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来,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6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来。被执行人: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单俊岭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XX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