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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悦廷诉被告索秀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廷,索秀香,张悦廷,索秀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80号原告:张悦廷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秀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廷诉被告索秀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给原告10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