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悦廷诉被告索秀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廷,索秀香,张悦廷,索秀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80号原告:张悦廷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秀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廷诉被告索秀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给原告10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