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小萍与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萍,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4191号原告:武小萍,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奥朋,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红,江苏法德永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71号。负责人:曹蕾,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蓉,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钓鱼巷19号。负责人:刁仲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红,江苏法德永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小萍与被告南京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办事处、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小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武小萍负担。审 判 长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人民陪审员  仲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